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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物资采购招标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9-13 16:3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7〕51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采购单价或批量采购额度大于或等于10万元的货物采购项目。

第三条 采购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故干扰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在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学校建立评标专家库,每个采购招标项目由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成员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第五条 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物资采购招标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校招标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三)负责组织起草招标文件、招标通告及发布招标通告;

(四)负责学校招标项目标书的发放、开标、评标及定标等组织工作;

(五)负责各类专家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

(六)负责向领导小组上报评标专家预备名单;

(七)负责组织专家评委参加评标、定标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招标项目进行验收检查;

(八)负责公布中标结果及下发中标与未中标通知书;

(九)负责开标、评标会议记录及学校招标工作资料库的建立和文件管理。

第三章 招标

第六条 学校组织的物资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须在政府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网和校园网上发布招标通告,投标的法人或组织应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在3家以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被邀的法人或组织也应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 家。

第七条 学校组织的采购额度超过10 万(含10 万)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都应采用公开招标形式采购。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学校领导小组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平均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其他适宜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

第九条 凡需招标的采购项目,应由申请单位(使用单位)在通过相关部门项目论证后,按采购项目填写《中央财经大学招标申请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招标申请。申请应附有招标项目内容、立项论证材料、技术及商务要求、预算经费来源及落实情况和项目需完成的时间要求等。

第十条 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

(五)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技术要求和报价方式;

(六)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交货及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九)合同主要条款格式;

(十)其它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有标底的,标底知情人必须严格对标底保密。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 , 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0 天。各单位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学校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缩短,但最少不得少于10 天:

(一)符合招标条件但需紧急采购的;

(二)采购物资属于通用商品和标准服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费时不多的;

(三)同一类采购项目连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

第十四条 学校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规定投标截止时间 5 个工作日前(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前须送监察审计处审签。

第十六条 招标一般程序是:

(一)申请单位填写《中央财经大学招标申请表》并向资产管理处提出招标申请;

(二)审批招标申请,确定招标方式;

(三)编制招标文件、委托有关专家审定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

(四)发出招标公告;

(五)接受报名,初步审查、筛选;

(六)组织考察、编写考察报告;

(七)经监察审计处审签后发出招标文件;

(八)收取投标文件;

(九)举行开标会议,评标并推选拟中标单位;

(十)与拟中标单位进一步协商谈判;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草拟合同文本,送学校办公室、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审签;

(十三)签订合同。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十八条 开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主持,在学校监察审计委员的监督下进行。资产管理处有关人员、使用单位代表和评标专家参加开标会。开标时由监察审计委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过程应作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组的产生:评标专家名单由监察审计处从学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名单保密),报领导小组批准并确定评标小组组长。评标小组专家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专业性强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评标专家小组的,专家小组的确定方式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成员要求:

(一)熟悉了解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具有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实践经验;

(二)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专家:

1.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2. 是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 是项目管理人员和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职责:

(一)评标专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各自在原始打分表上打分并签名。采用集体统一打分无效。

(三)评标专家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和说明。

(四)评标专家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 , 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五)评标结束,由评标专家小组组长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所有评标专家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评标的方法:

(一)评分法。由资产管理处委托专家组制定评标要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培训等)和相应的权重,评标专家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专家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合理最低投标报价法。适用于招标项目的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它物品关联度不大的招标。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 评审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三)最低评标价法。在投标价格基础上,对不同方面确定的货币额度比较得出的评标价。

(四)综合法或其他方法。按照有利学校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不违反招投标法的原则下,可以综合使用上述方法或采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其它评标方法。

第二十三条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 家的;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投标人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七)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八)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资产管理处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学校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定标的方法:领导小组根据评标专家小组的书面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专家直接确定中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领导小组经讨论研究后,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二)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经查实有串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第一中标候选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 ,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 , 资产管理处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投标人对资产管理处的质疑不能在有限期内做出合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的,经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 , 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小组提供的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专家成员名单;

(三) 开标记录;

(四)废标原因;

(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六) 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 评审的价格;

(八)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 , 由资产管理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结果需公示3 天。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 ,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与招标人均不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 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内容一经拟就,由资产管理处送交学校办公室、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审签。学校办公室、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在收到合同后应在共计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签意见。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所有采购文件、采购活动记录及中标人情况由资产管理处分项目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学校监察审计处可随时抽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凡需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单位和当事人,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资料,影响中标结果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投标人违规串通应标的;

(四)开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提供虚假投标材料,拒绝监督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六)向招标人、评标专家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

(七)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

(八)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九)在评标专家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十一) 其它违反物资采购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私下接受投标人馈赠、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以及合同内容与招标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有关时,招标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学校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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